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把建立健全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和途径。2007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到了较大完善。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实施后,国家及我省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在制度上保障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目前,我省已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高校大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直接招收士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也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以后随人民银行利率变化及合同约定作相应的变动。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为鼓励金融机构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财政(高校)对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每学年秋季学期一次申请、一次授信、一次发放的方式。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到期贷款一次性还清原则。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具体到期日期一律为到期年份的9月20日。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①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河南籍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②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本专科生每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分别于8000元、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综合确定。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三年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学生总数的20%。
全国平均每人每学年3000元。各高校可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分档次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资助面约占在校学生总数的3%。
①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经省教育厅审批后,高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①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②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经省教育厅审核、教育部审批后,高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2007年开始,录取为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的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2007年起,新招收的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也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并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
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并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①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
②在相关省级政府统筹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师岗位,确保每一个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在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④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提供便利的入学条件,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每年一次),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本专科生每人每年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12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八)赴基层单位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自2011年起,我省对我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学生实施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每年10月31日前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可于当年申请贷款代偿,11月1日以后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在下年度申请代偿。
①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以上最高代偿金额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②在校期间助学贷款的利息已由省、市财政代偿的,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财政只代偿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如利息没有代偿的,先由毕业生垫付,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财政一次性补偿给毕业生。毕业后到本金全部偿还之前的利息由学生自行负担。
③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考核合格。
①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由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在学生代偿申请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县、市、省三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逐级审核后,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并以此为根据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需求,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和名单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②我省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服务期满,一次性代偿的办法。即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代偿资助完毕,并由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一次性偿还剩余本息,代偿资金发放到账前,学生应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按期履行到期本息的偿付义务,如未及时偿还,造成的违约后果由学生自负。
③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资助中心提出的需求,审核后对各市下达省级代偿资金和代偿学生名单。各市、县财政局在收到有关资金拨付文件后,足额安排本级承担资金,并按照确定的代偿名单在30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一次性存入毕业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所有参军入伍的高校学生必须上网登记报名(网址:http://zbbm.chsi.com.cn或http://zbbm.chsi.cn),填写打印《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办理相应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资助申请。
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的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含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金额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所有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必须在全国征兵网上注册登记,填写打印《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办理相应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每年分配我省若干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专项资金,用于一次性补助部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校报到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以下简称入学资助项目)。
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南等23个省、市、自治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省内院校录取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新生每人1000元。
入学资助项目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
该项资金于每年上半年分配到各学校,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可直接到毕业高中申请。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
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为扩充资助形式、完善资助体系,在省教育厅的指导下,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开展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捐助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资助各级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广大学生和家长可通过随录取通知书发放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或热线电话等途径了解具体资助项目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在高中、高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相应的资助项目。